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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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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懲戒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通過。
  2. 2.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其他委員一人為主席;未指定者,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3. 3.懲戒委員會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原移送單位代表到會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註冊證券分析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10條的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懲戒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通過。 這意味著在懲戒委員會的會議中,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方能開始會議。同時,任何決議必須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通過。 例如,如果懲戒委員會共有10位委員,根據這項規則,至少需要7位委員到會方能開始會議。並且,若要通過任何決議,至少需要6位委員的同意。 2.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其他委員一人為主席;未指定者,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根據這項規則,在懲戒委員會的會議中,主任委員擔任主席職位。如果主任委員因為某種原因無法參加會議,則應指定另一位委員擔任主席。如果沒有指定,則可以由委員之間推選一位主席。 舉例來說,如果懲戒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委員會可以指派其中一位委員擔任主席,或者讓委員之間進行推選決定誰擔任主席。 3. 懲戒委員會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原移送單位代表到會說明。 根據這項規則,懲戒委員會在召開會議時,可以邀請原移送單位的代表到會,說明相關事宜。 例如,在審理某個懲戒案件時,懲戒委員會可能會邀請涉案的機構或單位的代表到會,解釋案件的相關情況,提供更充分的資訊供委員會討論和審理。 以上解釋基於2021年公布的「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這份規則確定了懲戒委員會的運作方式和相關程序。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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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10 條規定:「懲戒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通過。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