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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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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稅局應備置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名簿,載明下列事項: 一、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學歷。 二、事務所或執業場所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及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三、執行業務區域。 四、登錄日期及文號。 五、註銷日期及文號。 六、變更登錄事項內容、日期及文號。 七、參加專業訓練紀錄,包括專業訓練單位、訓練起迄日期、訓練時數、訓練課程、考評。 八、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名稱。 九、曾否受過懲戒。 十、其他相關事項。
  2.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八款事項有異動或停業、復業者,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於異動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異動登記。事務所或執業場所遷移至其他國稅局轄區者,應向原登錄(記)之國稅局辦理遷移登記;後應登記事項有異動者,均向遷移後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異動登記。
  3. 3.第一項第三款之執行業務區域以其登記開業之直轄市、縣(市)為其執行業務區域。其在其他直轄市、縣(市)執行業務者,應於執業前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登記,免設分事務所。
  4. 4.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應將所登錄(記)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名簿於國稅局網站公告,相關格式由財政部定之。但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學歷、登錄日期、註銷日期、文號、變更登錄事項日期、文號、參加專業訓練紀錄、事務所或執業場所聯絡電話及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5. 5.第一項第二款之事務所名稱,應註明「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二人以上聯合執業者,應冠以「聯合」二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13 條,國稅局應該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名簿中載明以下事項: 1.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學歷。 2. 事務所或執業場所的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及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3. 執行業務的區域。 4. 登錄日期及文號。 5. 註銷日期及文號。 6. 變更登錄事項內容、日期及文號。 7. 參加專業訓練的紀錄,包括專業訓練單位、訓練起迄日期、訓練時數、訓練課程、考評。 8. 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的名稱。 9. 曾否受過懲戒。 10. 其他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13 條

  • 國稅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註銷名詞
  • 錄事名詞
  • 懲戒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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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國稅局應備置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名簿,載明下列事項: 一、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