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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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12 條,已完成登錄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如果符合第四條或自行申請註銷登錄或死亡等情形,可以由其所在地國稅局進行註銷登錄。國稅局應該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前統計前一年度辦理的註銷登錄案件。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國稅局應該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前統計前一年度辦理的註銷登錄案件。這意味著國稅局在每年的一月三十一日之前必須整理與記帳士法第35條相關的註銷登錄資料。
- 代理人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註銷名詞
- 國稅名詞
-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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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