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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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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依本辦法規定完成登錄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第四條、自行申請註銷登錄或死亡之情形,由其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註銷登錄。
  2. 2.國稅局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統計前一年度辦理之註銷登錄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12 條,已完成登錄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如果符合第四條或自行申請註銷登錄或死亡等情形,可以由其所在地國稅局進行註銷登錄。國稅局應該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前統計前一年度辦理的註銷登錄案件。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國稅局應該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前統計前一年度辦理的註銷登錄案件。這意味著國稅局在每年的一月三十一日之前必須整理與記帳士法第35條相關的註銷登錄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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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已依本辦法規定完成登錄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第四條、自行申請註銷登錄或死亡之情形,由其事務所或執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