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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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於申請補發或換發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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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於申請補發或換發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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