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污損或破損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得繳納證明書費,檢具下列文件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換發: 一、申請書。 二、原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10條,當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的登錄執業證明書污損或破損時,可以繳納證明書費,並檢附申請書、原登錄執業證明書及最近一年內的二吋半身相片二張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換發。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未提到該法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範例,因此暫時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 代理人名詞
- 國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