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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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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污損或破損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得繳納證明書費,檢具下列文件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換發: 一、申請書。 二、原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10條,當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的登錄執業證明書污損或破損時,可以繳納證明書費,並檢附申請書、原登錄執業證明書及最近一年內的二吋半身相片二張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換發。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未提到該法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範例,因此暫時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 代理人名詞
  • 國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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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污損或破損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得繳納證明書費,檢具下列文件向事務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