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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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了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遺失或滅失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當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的執業證明書遺失或滅失時,他們可以在報紙上刊登三天的聲明作廢,並提交申請書、刊登證明書遺失聲明的報紙全版、最近一年內的兩張二吋半身相片等文件向事務所所在地的國稅局申請補發。另外,在補發證明書後,如果發現先前報失的證明書,應立即將其繳還原發證明書的國稅局並銷毀。
- 代理人名詞
- 國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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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