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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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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申請登錄經國稅局審查合格者,發給登錄執業證明書。
  2. 2.國稅局依第六條規定或審查不合格駁回申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退還登錄執業證明書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文本,無法得知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8條的具體內容和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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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申請登錄經國稅局審查合格者,發給登錄執業證明書。國稅局依第六條規定或審查不合格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