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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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15 條,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經國稅局核准登錄後,可以在其登錄執行業務區域內繼續執行以下業務: 1. 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範例:代理人可以幫助委任人處理營業登記或變更等相關事項。 2. 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範例:代理人可以幫助委任人處理稅務申報或在稅捐稽徵案件中提出申請。 3. 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範例:代理人可以回答委任人關於稅務問題的諮詢。 4. 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範例:代理人可以處理商業會計記帳與報表等相關事務。 5.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範例:根據主管機關的核可,代理人能夠處理其他與記帳及報稅有關的事項。 然而,根據該規定,前述業務並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範例:代理人無法代表委任人進行稅捐的查核簽證申報和相關的訴願或行政訴訟事項。
- 代理人名詞
- 國稅名詞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訴願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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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