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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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16條,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委任辦理業務時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副本隨同案件附送給受理機關。委任書應詳細載明委任人與受委任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以及受委任人的登錄字號。此外,委任書還應載明委任案件的內容和委任權限,以及委任的日期。 例如,當一名委任人委託一位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處理其營業稅申報時,應與該代理人訂立一份委任書。該委任書上應詳細載明委任人和代理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代理人的登錄字號。委任書還需清楚列出委任事項,例如具體的申報內容和相關報稅權限。最後,委任書上應注明委任的日期。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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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