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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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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委任辦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副本隨同受委任辦理案件附送案件受理機關。
  2. 2.前項委任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人與受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受委任人之登錄字號。 二、委任案件內容及委任權限。 三、委任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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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16條,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委任辦理業務時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副本隨同案件附送給受理機關。委任書應詳細載明委任人與受委任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以及受委任人的登錄字號。此外,委任書還應載明委任案件的內容和委任權限,以及委任的日期。 例如,當一名委任人委託一位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處理其營業稅申報時,應與該代理人訂立一份委任書。該委任書上應詳細載明委任人和代理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代理人的登錄字號。委任書還需清楚列出委任事項,例如具體的申報內容和相關報稅權限。最後,委任書上應注明委任的日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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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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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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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委任辦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副本隨同受委任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