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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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辦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時,可以與委任人約定收取合理的酬金。然而,他們不能以任何名義收取額外的報酬。 根據這項法規,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可以根據其提供的服務與委任人達成合理的酬金協議。這意味著他們可以根據他們所提供的服務的複雜性、工作量和時間成本等因素,與委任人協商並收取適當的費用。 然而,這條法規也強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額外的報酬。這包括不能以其他費用或額外費用的形式向委任人收取費用。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的酬金是公正和合理的,同時防止他們以不合理或不當的方式向委任人收取報酬。這樣可以保護委任人的權益,確保他們在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的協議中不被不合理的費用所困擾。 範例參考資料: - 無法找到具體的範例參考資料。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人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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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