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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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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設置簿冊,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案件之類別及內容。 二、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三、酬金數額。 四、委任日期。
  2. 2.依前項規定設置之簿冊,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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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了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設置簿冊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的簿冊應載明委任案件的類別及內容、委任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酬金數額以及委任日期。而依照同一條規定的第 2 項,依前項規定設置的簿冊應該保存五年。 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記帳士法》及其相關的相關管理辦法並沒有具體列述記帳士應設置的簿冊內容及保存年限。因此,以上提供的答案僅為參考,可能並非完全準確或具有官方性。在實際應用中,請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及主管機關的相關解釋與指引。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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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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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設置簿冊,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案件之類別及內容。 二、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