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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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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一、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二、對於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知提示有關文件或答覆有關查詢事項,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遲延。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將登錄執業證明書出租或出借他人執業。 五、幫助或教唆他人逃漏稅捐。 六、對於受委任事件,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19條,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執行業務時禁止以下行為: 一、未經委任人允許,洩漏業務上的秘密。 範例:一位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未經客戶同意將其財務資訊透露給第三方,違反了該規定。 二、對於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知提示有關文件或答覆有關查詢事項,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延遲。 範例:一位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沒有充分理由拒絕或延遲回應主管機關的資料要求。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範例:一位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利用欺詐手段或不實宣傳方式吸引客戶,進行不正當的業務招攬。 四、將登錄執業證明書出租或借給他人執業。 範例:一位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借給未經執業許可的人使用其登錄執業證明書,違反了該規定。 五、幫助或教唆他人逃漏稅捐。 範例:一位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幫助客戶故意逃漏繳納應付的稅金,或給予指示讓客戶逃漏稅捐。 六、對於受委任事件,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範例:一位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處理客戶的委任事件時,有其他不當行為或不履行應盡之責任。 在以上範例中,我們可以看到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19條所禁止的行為,並進一步了解這些行為對於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的法律責任。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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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一、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二、對於業務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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