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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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拒絕接受委任: 一、委任人不提供必要之帳簿文據憑證或關係文件。 二、委任人意圖為不實不當之記帳、報稅。 三、其他因委任人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為公正詳實之記帳報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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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记帳士法第三十五條及其管理辦法第20 條,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拒絕接受委任的情事包括: 一、如果委任人未提供必要的帳簿文據憑證或關係文件; 二、如果委任人有不實不當之記帳、報稅的意圖; 三、如果因委任人隱瞞或欺騙而無法進行公正詳實之記帳報稅代理。 参考资料:記帳士法第35條、記帳士法施行細則第20條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人名詞
- 意圖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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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