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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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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負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管理辦法第21條,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若由於懈怠或疏忽而導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到損害,應負有相關的賠償責任。這表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履行其職責時,必須謹慎注意並確保遵守相關法規,以避免對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害。若發生損害情況,受損害的一方可以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要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進行賠償。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財政部「記帳士法施行細則」第7條 民法第189條及191條判例舉例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民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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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負賠償責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