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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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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執行業務時,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涉有犯罪嫌疑者,由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函報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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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據我所知,關於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2條,我沒有相關的資料或參考資料能夠提供該條的釋義或範例。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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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執行業務時,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涉有犯罪嫌疑者,由管轄稅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