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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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每年應依下列規定完成專業訓練: 一、每年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二、專業訓練課程應至少包含下列課程一項以上,且合計訓練時數應達十六小時以上:公司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其他租稅法規、會計學、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相關法規。 三、專業訓練課程除前款規定課程以外,其餘課程亦應與執業範圍應用知識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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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3條是關於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的專業訓練要求。根據該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每年應完成至少24個小時的相關專業訓練。另外,他們應至少選擇一項以上的專業訓練課程,並且合計訓練時數應達到16個小時以上。這些課程包括公司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其他租稅法規、會計學、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相關法規。此外,除了以上規定的課程外,其他課程應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的執業範圍和應用知識相關。 參考資料: 記帳士法行政執行規則 第 23 條
- 代理人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所得稅法法規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法規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法規
- 商業會計法法規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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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