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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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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每年應依下列規定完成專業訓練: 一、每年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二、專業訓練課程應至少包含下列課程一項以上,且合計訓練時數應達十六小時以上:公司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其他租稅法規、會計學、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相關法規。 三、專業訓練課程除前款規定課程以外,其餘課程亦應與執業範圍應用知識相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3條是關於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的專業訓練要求。根據該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每年應完成至少24個小時的相關專業訓練。另外,他們應至少選擇一項以上的專業訓練課程,並且合計訓練時數應達到16個小時以上。這些課程包括公司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其他租稅法規、會計學、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相關法規。此外,除了以上規定的課程外,其他課程應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的執業範圍和應用知識相關。 參考資料: 記帳士法行政執行規則 第 23 條

  • 代理人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所得稅法法規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法規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法規
  • 商業會計法法規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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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每年應依下列規定完成專業訓練: 一、每年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