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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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教育部核准立案設有財稅(政)、會計、企管、商學或法律系(所)、科之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以財經、稅務、會計教育訓練為宗旨,且訓練著有績效之財團法人、非營利性社團法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轄區國稅局申請核准為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專業訓練單位: 一、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三、專業訓練實施計畫書。 四、最近三年辦理財經、稅務或會計教育訓練之績效。
- 2.前項第三款之專業訓練實施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專業訓練課程及時數。 二、課程師資。 三、收費及退費標準。 四、勤惰管理及教學督導。 五、專業訓練場地及設備內容。 六、其他相關事宜。
- 3.第一項國稅局所為之核准,其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須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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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4條,經教育部核准立案設有財稅(政)、會計、企管、商學或法律系(所)、科之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以財經、稅務、會計教育訓練為宗旨,且訓練著有績效之財團法人、非營利性社團法人,可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文件,向轄區國稅局申請核准為本法第35條規定之專業訓練單位。申請文件包括申請書、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專業訓練實施計畫書和最近三年辦理財經、稅務或會計教育訓練之績效。 專業訓練實施計畫書應該包括專業訓練課程及時數、課程師資、收費及退費標準、勤惰管理及教學督導、專業訓練場地及設備內容以及其他相關事宜。 國稅局核准的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後需要重新申請。 這些資訊的來源可以是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本身。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 非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國稅名詞
- 第三十五條條文
- 記帳士法 第 3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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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