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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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國稅局得視實際需要,洽請符合規定之專業訓練單位加開專業訓練課程或自行辦理專業訓練: 一、轄區內之直轄市或縣(市)內無申請為專業訓練單位者。 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因重病或其他重大意外事故,致無法參加其登記執行業務區域內專業訓練單位於當年度正常開辦之所有專業訓練課程,經報請其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查明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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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5條,國稅局在符合實際需要的情況下,可以洽請符合規定的專業訓練單位開設專業訓練課程,或自行辦理專業訓練。具體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如果直轄市或縣(市)內沒有專業訓練單位申請成立,國稅局可以洽請符合規定的專業訓練單位提供專業訓練課程。 二、若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由於重病或其他重大意外事故而無法參加當年度正常開辦的專業訓練課程,該人可以向其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的國稅局報請查明真實情況,如果確認其情況屬實,國稅局可以洽請符合規定的專業訓練單位提供專業訓練課程。 舉例來說,假設某縣市內沒有成立專業訓練單位,國稅局可以洽請一家符合規定的專業訓練機構開辦專業訓練課程,以提供該地區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進行相關專業訓練。又或者,某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因重大意外事故而無法參加當年度正常開辦的專業訓練課程,經其事務所報請所在地國稅局查明屬實後,國稅局可以委託符合規定的專業訓練單位提供特別安排的專業訓練課程。
- 國稅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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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