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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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業訓練單位得就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專業訓練課程一項或二項以上,開辦專業訓練課程。
- 2.除有特殊情形外,專業訓練課程應按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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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6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專業訓練單位可以開設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專業訓練課程,並且可以開設一個或兩個以上的專業訓練課程。 2. 除非有特殊情況,專業訓練課程應該每季度舉辦一次。 這條規定的一個實際範例可能是:專業訓練單位可以開辦一個財務會計專業訓練課程和一個稅務專業訓練課程。其中,財務會計專業訓練課程每年春季季度舉辦一次,而稅務專業訓練課程則每年秋季季度舉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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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