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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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參加專業訓練考評合格者,專業訓練單位應發給完成訓練證明(含時數及課程證明),並於訓練結束後十五日內,將訓練合格之受訓人員名冊、訓練課程名稱、訓練時數等資料通報受訓人員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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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7條,這一條款規定了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參加專業訓練後,專業訓練單位應該發給完成訓練的證明,包括訓練的時數和課程證明。此外,訓練單位應在訓練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合格的受訓人員名冊、訓練課程名稱、訓練時數等資料通報給受訓人員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的國稅局。 舉一個與這條條文有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參加了一個專業訓練課程並且成功通過考評,專業訓練單位應該提供一份完成訓練證明給該代理人。同時,該訓練單位還需要將合格的受訓人員名冊和相關資料提交給受訓人員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的國稅局。這樣國稅局就能知道這位代理人已經接受適當的訓練並完成了相應的考評,以確保他們的專業能力符合相關的法規要求。
- 代理人名詞
- 國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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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