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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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8條共有以下兩項規定: 1.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其擅自執行業務者,依本法第34條規定辦理。 這項規定指出,如果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未能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者考評不合格,則在下一年度將無法繼續執業。此外,如果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擅自執行業務,則依照記帳士法第34條的規定辦理。 2.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應於每年二月十五日以前,將前一年度未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考評不合格之所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名單,於國稅局網站公告。 這項規定指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的國稅局應在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度未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考評不合格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名單,公告於國稅局網站上。 根據這些規定,如果一位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未能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者考評不合格,則將在次年度無法繼續執業。該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的所在地國稅局也應在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前,公告這些未能符合要求的代理人名單。
- 代理人名詞
- 第三十四條條文
- 國稅名詞
- 記帳士法 第 3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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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