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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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訓練單位應保存受訓人員名冊、師資名冊、各受訓人員訓練課程名稱、訓練時數、考評結果、出席紀錄及核發受訓人員合格時數認證等證明文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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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9條是專業訓練單位應保存受訓人員相關文件的規定,包括受訓人員名冊、師資名冊、訓練課程名稱、訓練時數、考評結果、出席紀錄及核發受訓人員合格時數認證等。這些文件的保存期限至少要五年。 範例資料: 根據《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及其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專業訓練單位應該保留五年的訓練相關資料。例如,如果某記帳士培訓機構在2019年執行了一個會計課程,該機構需要保存該課程的名稱、訓練時數、參與人員的名單、考評結果、出席記錄以及核發的參訓人員合格時數認證等文件,直到2024年之前。這些文件可以作為機構執行專業訓練的證據,並在需要時供相關機構或人員查閱。
- 核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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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