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0 條已刪除,現行無規範效力,相關事項應依現行有效條文辦理。
Q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0 條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刪除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0 條已刪除,目前無規範效力。最低稅負制施行過程中,本條因配套制度調整或內容併入其他條文而走入歷史。處理實際稅務問題時,應依現行有效條文(如第 7、8、12、13 條等)辦理,本條僅具沿革參考意義。
本條已刪除。最低稅負制施行過程中,部分條文因配套制度調整或內容併入其他條文而走入歷史。引用時請逕依現行有效條文處理,本條僅具沿革參考意義。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0 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法無此條規範。其原有功能於最低稅負制條文整併過程中移除或併入他條,僅供法規沿革查考。
已刪除,現行無規範效力,相關事項應依現行有效條文辦理。
已刪除條文,現行無規範效力,僅供法規沿革查考。
代表該條已被立法刪除,內容失效,但為維持條號穩定保留編號。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現行有效條文辦理,可參考第 7、8、12、13 條。
刪除條文無效力不可引用主張,現行條文才具規範拘束力。
營利事業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自行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及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繳納稅額,得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立法理由營利事業依本條例所繳納之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額之差額,及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繳納稅額,得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之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營利事業計算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應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當年度稅後純益為基礎,並刪除該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當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規定,本條已無適用之情形,爰配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營利事業依本條例所繳納之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額之差額,及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繳納稅額,得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一、本條刪除。 二、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之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營利事業計算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應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當年度稅後純益為基礎,並刪除該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當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規定,本條已無適用之情形,爰配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