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9條將最低稅負差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但設算扣抵制度107年度已廢除,現行年度不再適用。
Q · 公司繳的最低稅負差額,能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嗎?
舊年度可計入,2018後制度已廢無用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9條,營利事業依第4條第1項自行繳納的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差額,以及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的稅額,原得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入日為繳納稅款日;核定減少者則自帳戶減除,減除日為退稅通知書送達日。但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107年度(2018)起廢除,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等已刪除,現行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已不存在,本條僅在處理106年度以前舊案時仍有適用。
這條要小心讀,因為它連動到一個已經走入歷史的制度。原本的設計是:公司繳的最低稅負差額,可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下,讓股東分配股利時扣抵的帳戶);被調查核定增加的稅額也算進去,減少的就從帳戶減除。關鍵在於,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已經在107年度(2018年)起廢除,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等條文都已刪除,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這個東西在現行制度下已經不存在。所以這條雖然形式上還在條文裡,實質上對2018年以後的年度已經沒有適用空間。你如果在處理106年度以前的舊年度案件,它才有意義。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9條為最低稅負制與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之銜接規範,將營利事業自繳或經核定增加之基本稅額差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入日為繳稅日),核定減少者自帳戶減除(減除日為退稅通知書送達日)。因設算扣抵制度自107年度廢除,本條對現行年度已無實質適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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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6年度以前的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下可以,本條把最低稅負差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但這個制度107年度(2018)起已廢除,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等都刪了,現行年度股東已無此扣抵。除非處理舊年度案件,否則這條對現在的股利課稅沒有實益。
依本條第一項,調查核定增加的繳納稅額一樣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入日是繳稅日;核定減少的則自帳戶減除,減除日是退稅通知書送達日。同樣僅限舊年度。計入和減除的日期認定不同,舊案爭議常卡在這個時點,要拿憑證佐證。
條文形式仍在,但連動的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107年度(2018)起廢除,對現行年度已無適用,僅106年度以前舊案有實益。
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下記錄公司已納稅額、供股東分股利時扣抵的帳戶,107年度制度廢除後已不存在。
計入日為繳納稅款日,減除日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兩個時點不同。
幾乎沒有。107年度起股利改依所得稅法現制(合併或分開計稅),不再經由可扣抵帳戶設算扣抵。
確認年度落在106年度以前 → 依第4條算差額 → 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入日為繳稅日。
依第二項自當年度帳戶減除,減除日認定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須保留通知書佐證。
以第8條基本稅額減去第6條一般所得稅額得出差額,再加計經調查核定增加之繳納稅額。
繳稅憑證(證明計入日)與核定退稅通知書(證明減除日),兩者是日期認定的關鍵憑證。
106前設算扣抵有效,本條可計入帳戶;107後制度廢除,本條空轉無適用。
計入日是繳稅日,減除日是退稅通知書送達日,時點不同是舊案爭議常見焦點。
營利事業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自行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及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繳納稅額,均得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其計入日期為繳納稅款日。 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其減除日期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營利事業自行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額之差額及稽徵機關核定補繳之稅額,得適用兩稅合一規定,並定明其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時點。 二、第二項規定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並定明其減除之時點。
一、第一項規定營利事業自行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額之差額及稽徵機關核定補繳之稅額,得適用兩稅合一規定,並定明其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時點。 二、第二項規定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並定明其減除之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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