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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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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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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或個人已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
罰鍰
。
營利事業或個人未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
核定
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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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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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個人基本稅額之計算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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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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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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