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或個人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
重點摘要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之1為最低稅負制反避稅條款,藉股權移轉或虛偽安排規避基本稅額者,稽徵機關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實質課稅調整。
Q · 做了每一步都合法的股權移轉避稅,國稅局還能追嗎?
能,只要實質在規避稅負,國稅局就能按真相重新課稅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之1,只要整套安排藉資金、股權移轉或虛偽方式不當規避或減少基本稅額,稽徵機關報經財政部核准後,可以無視你簽的契約形式,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重新計算基本所得額與基本稅額。判斷關鍵不在「每一步合不合法」,而在「整套安排有沒有獨立於稅負的商業實質」。
稅法裡有一條看不見的橡皮筋:就算你每一步都「合法」,只要整套安排的目的是繞過稅,國稅局可以把它拉回原形課稅。這就是本條給最低稅負制的反避稅武器。你透過資金搬移、股權移轉、或在你和親友、公益團體之間做一套虛偽安排,把所得藏起來、規避或減少基本稅額,稽徵機關只要報經財政部核准,就能不管你表面上簽了什麼漂亮的契約,直接按「實際交易事實」重新計算你該繳的稅。關鍵字是「實質課稅原則」:法律看的是交易的經濟實質,不是你包裝出來的形式。很多高資產規劃敗在這裡,不是因為違法,而是因為形式贏了、實質輸了。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之1為最低稅負制的反避稅規範,當營利事業或個人與他人、公益團體之間藉資金、股權移轉或其他虛偽安排,不當規避或減少基本稅額時,授權稽徵機關報經財政部核准後,依實質課稅原則按實際交易事實調整其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使形式包裝無法掩蓋經濟實質。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差在「商業實質」。節稅是利用法律給的優惠且交易本身有真實目的;避稅是把一連串合法動作拼成沒有商業理由、純為規避稅負的虛偽安排。本條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的實質課稅原則看的是經濟實質不是形式。內行人提示:拿掉稅的好處,這個安排你還會做嗎?答不出商業理由的就是高風險避稅。
本條明文要求稽徵機關必須報經財政部核准,再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調整,這是給納稅人的程序保障。內行人提示:若國稅局調整時根本沒走財政部核准程序,這是程序瑕疵,在復查與訴願階段都是攻擊點。
本條特別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列為可被穿透的對象,只要被認定是虛偽安排即可無視公益外衣按實質課稅。內行人提示:真捐贈與假捐贈的差別在於利益有沒有真的離開你的控制,繞一圈又回到自己口袋的撐不住。
差在有沒有商業實質。節稅利用法定優惠且交易有真實目的;避稅是純為規避稅負的虛偽安排,會被本條按實質課稅打掉。
最低稅負制的反避稅條款,授權稽徵機關報經財政部核准後,對虛偽避稅安排按實際交易事實調整課稅。
稅法看交易的經濟實質而非外觀形式,依真實經濟效果認定課稅事實,源自司法院釋字420與納保法第7條。
拿掉稅的好處後就沒有商業理由、純為規避稅負而存在的形式安排,例如左手換右手搬資產。
盤點交易時間軸與金流,建立商業實質證據,檢視是否確實報經財政部核准,30日內申請復查。
保留交易當下的董事會決議、市場評價、真實金流與營運需要佐證,事後補做的文件沒說服力。
視是否構成漏報短報,依第15條接續裁罰;金額依短漏稅額按倍數計算,與補稅本稅分開。
對核定不服30日內申請復查,再不服依序提訴願、行政訴訟。
本條針對最低稅負制的虛偽避稅安排,43-1針對關係企業不合常規移轉訂價,調整對象與範圍不同。
| 比較面向 | key_point | tax_result |
|---|---|---|
| 節稅(合法) | 利用法定優惠,交易有真實商業目的 | 稅負合法降低,不被否認 |
| 避稅(被否認) | 虛偽安排、無商業實質、純為規避稅負 | 本條按實質調整補稅,可能接罰鍰 |
| 逃稅(違法) | 隱匿、虛報、偽造,積極違反義務 | 補稅加罰,可能涉稅捐稽徵法刑責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營利事業或個人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杜營利事業或個人利用本條例有關免繳納基本稅額之範圍、申報門檻、加計項目計入門鑑、扣除額等規定,以資金或股權移轉等方式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例如國內營利事業藉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買賣股票,以免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爰參酌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八,規定稽徵機關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納稅義務人實際交易事實計算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其構成短漏報基本所得額或稅額者,並依第十五條規定處罰,以維租稅公平。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杜營利事業或個人利用本條例有關免繳納基本稅額之範圍、申報門檻、加計項目計入門鑑、扣除額等規定,以資金或股權移轉等方式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例如國內營利事業藉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買賣股票,以免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爰參酌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八,規定稽徵機關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納稅義務人實際交易事實計算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其構成短漏報基本所得額或稅額者,並依第十五條規定處罰,以維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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