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金額者,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
重點摘要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4條規定,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海外所得、CFC營利所得等加計項目須合併計入同一申報戶,最低稅負以一戶為單位。
Q · 把海外所得分到配偶小孩名下,能各自享一份最低稅負門檻嗎?
不行,要全戶合併計算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4條,你和應合併申報綜所稅的配偶、受扶養親屬,只要任何人有第12條第1項各款或第12條之1第1項的加計金額,都要一併計入同一個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以「申報戶」為計算單位,門檻是一戶一個,不是一人一個,分散持有不會讓門檻變多份。
如果你以為把海外所得、保險給付、未上市股票放到配偶或小孩名下,就能讓每個人各自不超過門檻、躲掉最低稅負,這條會讓你失望。它規定得很直白:你和依所得稅法要合併申報綜所稅的配偶、受扶養親屬,只要任何人有第12條各款或第12條之1的加計金額,全部要一併計入同一個基本所得額。換句話說,最低稅負是用「申報戶」為單位計算,不是一個人一個人分開算。一家人的海外所得、CFC營利所得是加總在一起去比門檻、算稅的。把所得拆給家人這種在綜所稅時代未必有用、在最低稅負制下更是直接被合併計算的操作,這條把那扇後門關得死死的。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4條為合併計算規範,明定個人與其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凡有第12條第1項各款(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股票交易所得等)及第12條之1第1項(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金額者,均應一併計入同一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確立最低稅負制以申報戶為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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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最低稅負以申報戶為單位計算,你和應合併申報的配偶、受扶養親屬的海外所得要先加總,再看一申報戶全年是否達門檻,不是每人各享一份。免計入門檻是一申報戶一個,把所得分散到家人名下在合併計算下完全沒有省稅效果,反而徒增資產移轉麻煩。
如果這個小孩是你綜合所得稅的受扶養親屬,依本條他的未上市股票交易所得等加計項目要一併計入你這個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登記在誰名下不改變合併計算結果。若刻意把資產登記在子女名下還可能涉及贈與稅,往往省不到最低稅負又多惹一層稅務風險。
要。只要列為你綜所稅的受扶養親屬,年邁父母或就學子女的加計所得都是你這一戶的一部分,範圍比多數人以為的更廣。報稅前應一併試算,權衡多列一位親屬省下的免稅額,與其加計所得推高的最低稅負哪個划算。
規定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加計項目須合併計入同一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確立最低稅負以申報戶為計算單位。
把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各自的第12條、12條之1加計金額加總,計入同一個基本所得額一起算稅。
依所得稅法應與你合併申報綜所稅的配偶,以及你列報的受扶養親屬(如就學子女、受扶養父母)。
第12條第1項各款的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股票交易所得等,以及第12條之1的CFC營利所得。
綜合所得淨額 + 全戶(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加計金額,合計即為基本所得額,再依第13條扣600萬計稅。
以申報戶為單位列出每位成員,逐人檢查有無第12條、12條之1金額,全部加總再合併計入。
先確認被併入者是否確為應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再逐項核對金額;屬一時漏算可主動補報補繳爭取較輕處理。
比較該親屬帶來的綜所稅免稅額,與其加計所得推高的最低稅負,報稅前一併試算最佳申報組合。
申報戶單位。配偶與受扶養親屬合併計算,門檻一戶一個,這正是第14條的核心。
| 比較面向 | individual_basis | household_basis_actual |
|---|---|---|
| 計算單位 | 每人各算(錯誤理解) | 申報戶合併(本條規定) |
| 免計入門檻 | 每人一份 | 一申報戶一份 |
| 分散持有效果 | 可降低各人金額 | 加總後計算,分散無效 |
| 受扶養親屬 | 與本人無關 | 加計項目併入本人申報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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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金額者,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
立法理由鑑於綜合所得稅係以家庭為申報單位,爰規定個人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其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金額者,應一併計入計算所得基本稅額。
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金額者,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
立法理由配合新增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修正個人應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渠等應併計之基本所得額,包括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海外營利所得。
鑑於綜合所得稅係以家庭為申報單位,爰規定個人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其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金額者,應一併計入計算所得基本稅額。
配合新增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修正個人應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渠等應併計之基本所得額,包括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海外營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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