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之計算、申報、繳納及核定,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租稅減免之規定。
重點摘要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2條規定:基本稅額的計算與申報優先適用本條例,未規定者才依所得稅法,特別法優先。
Q · 最低稅負制和所得稅法打架時,要聽哪一部?
聽本條例。它是所得稅法的特別法,優先適用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2條,基本稅額的計算、申報、繳納與核定優先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沒寫到的才回去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租稅減免規定。換句話說,本條例是所得稅法的特別法,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最常見的衝突是:所得稅法說某筆海外所得免稅,但本條例要把它計入基本所得額,此時特別法贏,仍須計入。
當兩部稅法對同一件事說的話不一樣,到底聽誰的?這條給了你答案:碰到最低稅負,先看本條例怎麼說;本條例沒講到的,才回去翻所得稅法和其他減免規定。用法律的話講,這部條例是所得稅法的「特別法」,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這個順序聽起來像形式,實際上決定你最後繳多少稅。舉個關鍵例子:所得稅法說你的某筆海外所得免稅,但最低稅負制說它要計入基本所得額,這時候特別法贏,你還是得把它算進來。很多人吃虧就吃在這裡,他們以為查到所得稅法的免稅條文就安全了,卻不知道頭上還壓著一部優先適用的條例。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2條為整部條例的適用順序規範,確立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的計算、申報、繳納及核定優先依本條例辦理,本條例未規定事項則補充適用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租稅減免之規定,在技術上將本條例定位為所得稅法的特別法,貫徹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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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上本條例優先,所得稅法是補充。本條例是所得稅法的特別法,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第2條)。但「優先」不等於「取代」,本條例沒規定的程序與認定,仍回去適用所得稅法。內行人提示:判斷一筆所得會不會被最低稅負制課到,正確順序是先翻本條例,確認它有沒有把這項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而不是先看所得稅法的免稅條文就下結論。
不一定。本條例的設計就是把部分「所得稅法下免稅或減免」的項目重新計入基本所得額,例如特定海外所得、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本條例有規定的優先適用(第2條),這些優惠在這一關可能失效。內行人提示:節稅規劃若只算到所得稅法那一層就收手,很容易在最低稅負這一層破功,務必兩層一起算。
本條例優先。第2條把它定位為特別法,所得稅法是補充適用的普通法,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整部條例的適用順序總則,規定最低稅負事項先依本條例,本條例沒寫的才依所得稅法。
同一事項兩部法律都管時,針對性強的特別法優先適用,普通法僅補充空白,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
把部分所得稅法下免稅或減免的項目加計後計算的稅基,作為課徵最低稅負的基礎。
先確認本條例有沒有規定該事項,有就優先適用本條例,沒有才回頭適用所得稅法。
先翻本條例(個人看第12條)確認有無納入基本所得額,不要只看所得稅法的免稅條文就下結論。
所得稅法與本條例兩層一起算,先算一般所得稅額,再算基本稅額,取高者繳納。
可反問「本條例對這點有沒有特別規定」,因為特別法優先有時反而對納稅人有利。
本條例贏。所得稅法的免稅若被本條例計入基本所得額,在最低稅負這關失效。
優先不等於取代。本條例沒規定的程序與認定仍適用所得稅法,兩者搭配而非互斥。
| 比較面向 | 本條例(特別法) | 所得稅法(普通法) |
|---|---|---|
| 法律定位 | 所得稅法的特別法,最低稅負事項優先適用 | 所得課稅的普通法,本條例未規定時補充適用 |
| 免稅項目效果 | 把部分所得稅法免稅項目重新計入基本所得額 | 提供原始的免稅或減免依據 |
| 適用先後 | 先看本條例有無規定 | 本條例沒規定才回頭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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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之計算、申報、繳納及核定,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租稅減免之規定。
立法理由有關所得基本稅額之計算、申報、繳納及核定,本條例優先適用於所得稅法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等其他法律有關租稅減免之規定。
有關所得基本稅額之計算、申報、繳納及核定,本條例優先適用於所得稅法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等其他法律有關租稅減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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