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4條採比較取高制: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取較高者繳納,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減除。
Q · 最低稅負制是另外加課一筆稅嗎?
不是,是兩種稅額取高者繳,只補差額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4條第1項,最低稅負制不是額外加稅,而是「比較取高」:把一般所得稅額和基本稅額放在一起比,繳較高的那一個。只有當基本稅額較高時,才就兩者差額補繳。第2項另定:補這段差額時,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
這條是最低稅負制的引擎,它的邏輯一句話講完:把你照一般規則算出來的稅,跟用最低稅負算出來的「基本稅額」放在一起比,誰高繳誰,差額補上。如果你的一般所得稅額本來就比基本稅額高或一樣,恭喜你,最低稅負對你形同不存在,照常規繳即可。但如果你靠各種優惠把一般稅額壓得太低、低過了基本稅額,那麼低出來的那段差額,你得另外補繳。最狠的是第2項:補這段差額時,你不能再拿其他法律的投資抵減稅額去折抵。也就是說,這道地板是實心的,你不能用優惠去鑿穿你剛剛因為優惠太多才掉進來的洞。理解這條,你就懂了為什麼最低稅負制能讓「繳到趨近於零」的人重新繳一筆。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4條為最低稅負制的核心計算規範,建立「比較取高」機制:將納稅義務人依一般規定計算的一般所得稅額,與依本條例計算的基本稅額相比,取較高者課徵;當一般所得稅額較低時,須就兩者差額補繳,且該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的投資抵減稅額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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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它是「取高者」:比較一般所得稅額和基本稅額,你繳的是比較高的那一個。只有當基本稅額比較高時,你才補繳兩者的差額(第4條第1項),不是把兩個數字相加。如果你的一般所得稅額本來就高於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對你完全沒影響。
不行。第4條第2項明文規定,補繳的基本稅額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的投資抵減稅額減除。投資抵減只能用來降低一般所得稅額,一旦把一般稅額抵到低於基本稅額,那段差額就是實打實要繳的,規劃時要算準這個臨界點。
把基本所得額減掉法定扣除門檻後乘以法定稅率(個人與營利事業稅率不同,分別規定在第13條、第8條),算出基本稅額後再依第4條跟一般所得稅額比較。重點與爭議多在基本所得額的計入項目,例如海外所得、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把一般所得稅額和基本稅額相比、取較高者繳納的制度,防止高所得者靠優惠把稅抵到趨近零。
一般所得稅額依所得稅法算、可用投資抵減;基本稅額依本條例算、是最低稅負的比較基準。
補最低稅負差額時,過去依其他法律取得的投資抵減一律不能折抵,地板是實心的。
一般所得稅是常規稅;最低稅負是補位機制,只在基本稅額較高時就差額補徵。
先算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基本稅額較高時,差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隨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繳納,報稅軟體會自動跑出基本稅額差額。
先核對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兩個數字、確認有沒有誤把投資抵減算進可折抵範圍,有錯依法申請復查。
規劃時先預估基本稅額,把一般稅額抵到基本稅額以下後抵減邊際效益歸零,算準這個臨界點。
結果上不必補,差額為零,但仍應確認基本稅額沒被低估。
| 項目 | 一般所得稅額 | 基本稅額 | 基本稅額差額 | 一般所得稅額較高 | 基本稅額較高 |
|---|---|---|---|---|---|
| 計算依據 | 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8、12、13條 | — | — | — |
| 投資抵減可否折抵 | 可 | — | 不可(第4條第2項) | — | — |
| 課徵結果 | — | — | — | 照所得稅法繳,無差額 | 補繳兩者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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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本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該營利事業或個人當年度應繳納之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 前項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
立法理由一、參考其他國家有關基本稅額制度,定明我國基本稅額之課稅原則如下: (一)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已達所得稅之基本貢獻度,其應納稅額不受本條例影響,仍依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繳納之。 (二)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因未達所得稅之基本貢獻度,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之差額認定之。 二、按本條例制定之目的,係在避免因適用租稅減免產生繳納稅負偏低之情形,如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得再以其他投資抵減稅額等抵減之,則無法達成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爰於第二項定明前述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之。
一、參考其他國家有關基本稅額制度,定明我國基本稅額之課稅原則如下: (一)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已達所得稅之基本貢獻度,其應納稅額不受本條例影響,仍依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繳納之。 (二)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因未達所得稅之基本貢獻度,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之差額認定之。 二、按本條例制定之目的,係在避免因適用租稅減免產生繳納稅負偏低之情形,如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得再以其他投資抵減稅額等抵減之,則無法達成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爰於第二項定明前述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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