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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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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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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本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
所得稅
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該營利事業或個人當年度應繳納之所得稅,應按
所得稅法
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
所得稅法
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
前項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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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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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個人基本稅額之計算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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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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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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