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應一併計算申報最低稅負;得免辦結算申報者,基本所得額超過門檻仍須申報繳納。
Q · 我可以免辦結算申報,最低稅負是不是也免報?
不能。基本所得額破門檻仍須申報最低稅負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5條第2項,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得免辦結算申報的個人,只要基本所得額超過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金額,仍應依本條例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免辦結算申報的身分救不了你;門檻一破,申報義務自動長回來,常見於平常所得單純、某一年突然有大額海外所得或保險給付者。
報稅這件事,最危險的不是算錯,是「以為自己不用報」。這條規定:只要你依所得稅法的那幾種情形辦理所得稅申報,就同時要依本條例計算、申報、繳納最低稅負。換句話說,最低稅負不是另外一張表、另一個季節,它就黏在你年度報稅這件事上一起做。第2項更要命:就算你是依所得稅法可以「免辦結算申報」的人,本來覺得自己連報都不用報,只要你的基本所得額超過第3條第1項第10款的門檻,你還是得乖乖依本條例計算、申報、繳納。也就是說,「免申報」的身分不能讓你逃過最低稅負,門檻一破,申報義務自動長回來。很多人就是栽在這個「我以為不用報」的盲點上,事後被補稅加罰。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5條為最低稅負制的申報義務條款:辦理所得稅結算、決算或當期申報時,應於同一申報程序中一併計算、申報及繳納最低稅負;即使依法得免辦結算申報,只要基本所得額超過法定門檻,仍負獨立的申報及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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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第5條第2項明文規定,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得免辦結算申報的個人,只要基本所得額超過第3條第1項第10款的門檻,仍應依本條例計算、申報、繳納。免申報身分不能讓你逃過最低稅負。最容易中招的是平常所得單純、某一年突然有大筆海外所得或保險給付的人,那一年免申報資格其實已經失效,務必重新試算。
不用,它併入你原本的所得稅申報一起辦理(第5條第1項)。你依所得稅法辦結算申報、決算申報時,就要同時依本條例計算申報最低稅負,不是分開的兩個程序、兩個期限。因為是一併申報,漏掉最低稅負那部分在法律上就構成申報不完整,即使日後補繳稅款,仍可能被認定為漏報而受罰。
要。依第5條第2項,基本所得額超過第3條門檻者,免辦結算申報仍須計算、申報及繳納。
最低稅負制的申報義務條款,規定最低稅負併入所得稅申報,且免申報者破門檻仍須申報。
依所得稅法計算之所得淨額,加計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等項目後的合計數,是最低稅負的稅基。
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符合一定條件之個人得免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但不當然免最低稅負。
先依第12條算基本所得額,對照第3條當年度門檻公告,破門檻就須於申報期間併入申報。
併入你原本的所得稅結算申報一起辦理;免辦結算申報但破門檻者,於同一申報期間獨立申報繳納。
海外所得依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金額與門檻以財政部當年度公告為準,破門檻即觸發申報義務。
盡速依第15條補報補繳爭取減輕,核對基本所得額是否真的超過門檻,保留非故意漏報的證明。
第1項是有辦結算申報者一併計算最低稅負;第2項是免辦結算申報但破門檻者仍須獨立申報。
一般綜所稅依累進稅率,最低稅負另計基本所得額與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取高者課徵。
| 情境 | 申報義務 | 依據 | 盲點 |
|---|---|---|---|
| 正常辦結算申報 | 併入結算申報一併計算最低稅負 | 第5條第1項 | 漏算最低稅負部分構成申報不完整 |
| 得免辦結算申報但基本所得額破門檻 | 仍須獨立計算、申報及繳納 | 第5條第2項 | 誤以為免申報身分可一併免報最低稅負 |
| 得免辦結算申報且基本所得額未破門檻 | 無申報義務 | 第5條第2項反面 | 仍建議試算保留紀錄以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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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應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個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免辦結算申報者,如其基本所得額超過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金額,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立法理由一、鑑於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已明定排除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對象,爰於第一項規定非屬被排除者須依本條例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並定明其申報程序。 二、第二項規定個人因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而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免辦結算申報者,如其基本所得額超過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金額,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應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個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得免辦結算申報者,如其基本所得額超過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金額,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之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增訂第二項,原第二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免辦結算申報移列至第三項,爰修正第二項所引項次。
一、鑑於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已明定排除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對象,爰於第一項規定非屬被排除者須依本條例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並定明其申報程序。 二、第二項規定個人因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而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免辦結算申報者,如其基本所得額超過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金額,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之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增訂第二項,原第二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免辦結算申報移列至第三項,爰修正第二項所引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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