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該條法條的規定,為了讓執行業務者能夠保持足夠正確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該辦法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的規定制定而成。根據該法條,執行業務者應該設置並保管相應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以便準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收入及所得額。 2.根據該條法條的規定,私人辦理的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等若不符合免稅規定,則應遵守本辦法中有關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及保管的規定。這些機構同樣需要設置相應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以便準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收入及所得額。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財政部《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