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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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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使執行業務者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收入及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規定,訂定本辦法。
  2. 2.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免稅規定者,有關會計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及保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根據該條法條的規定,為了讓執行業務者能夠保持足夠正確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該辦法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的規定制定而成。根據該法條,執行業務者應該設置並保管相應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以便準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收入及所得額。 2.根據該條法條的規定,私人辦理的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等若不符合免稅規定,則應遵守本辦法中有關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及保管的規定。這些機構同樣需要設置相應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以便準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收入及所得額。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財政部《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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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 1 條規定:「為使執行業務者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收入及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