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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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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聯合執行業務者,應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設置帳簿,記載其全部收支。
  2. 2.執行業務者主事務所與分所,依前二條規定分別設置帳簿者,其年度結算時,應由主事務所合併編製結算收支報告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4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聯合執行業務者,應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設置帳簿,記載其全部收支。 意思是聯合執行業務者應該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去設立帳簿,並記載他們的全部收支。這意味著聯合執行業務者應該以單一的帳簿來管理他們的財務。 2. 執行業務者主事務所與分所,依前二條規定分別設置帳簿者,其年度結算時,應由主事務所合併編製結算收支報告表。 這項規定指出如果執行業務者有主事務所和分所,並且按照前面的規定分別設置了帳簿,那麼在年度結算時,主事務所應該將這些帳簿合併編製成結算收支報告表。這意味著主事務所負責統一管理並報告全部的收支資料。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執行業務者在聯合事務所中遵循了第1項的規定,他們設立了一個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的帳簿,並在其中詳細記錄了他們的全部收支情況。 參考資料: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財政部,有效日期:2021年5月14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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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 4 條規定:「聯合執行業務者,應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設置帳簿,記載其全部收支。執行業務者主事務所與分所,依前二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