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4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聯合執行業務者,應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設置帳簿,記載其全部收支。 意思是聯合執行業務者應該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去設立帳簿,並記載他們的全部收支。這意味著聯合執行業務者應該以單一的帳簿來管理他們的財務。 2. 執行業務者主事務所與分所,依前二條規定分別設置帳簿者,其年度結算時,應由主事務所合併編製結算收支報告表。 這項規定指出如果執行業務者有主事務所和分所,並且按照前面的規定分別設置了帳簿,那麼在年度結算時,主事務所應該將這些帳簿合併編製成結算收支報告表。這意味著主事務所負責統一管理並報告全部的收支資料。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執行業務者在聯合事務所中遵循了第1項的規定,他們設立了一個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的帳簿,並在其中詳細記錄了他們的全部收支情況。 參考資料: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財政部,有效日期: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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