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描述的法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 5 條」,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 根據規定,執行業務者在設置帳簿時,應按照規定進行記載,並且帳簿應該依序逐頁編號。這表示執行業務者在進行簿記時,需要確保每一頁的帳簿都有正確的編號。 2. 根據規定,執行業務者在設置的帳簿中,應該按照會計事項發生的次序逐日登帳,並且不得超過兩個月。這表示執行業務者在登記會計事項時,需要按照事件發生的順序進行,並且在兩個月內完成相關記錄。 3. 前項規定的期限是以現金收付日的次日開始計算,對於需要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十條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的情況,則是以會計事項發生並書立憑證的次日開始計算。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以下相關例子: 根據「憑證保管辦法」第5條的規定,執行業務者在設置帳簿時,需要按照規定進行編號。舉例來說,一家公司在每年的會計年度開始時,可以從001開始編號,然後依序進行編號,直到該會計年度結束。 根據同一法條第2項的規定,執行業務者應該在兩個月內完成帳簿的登帳工作。例如,一家公司在1月1日開始記帳,則該公司應該在3月1日之前完成2月份的登帳工作,以確保帳簿的正確性和及時性。 根據該法條第3項的規定,付款或收款的次日起計算。例如,一家公司在1月1日支付了一筆款項,則該款項應該在1月2日起計算,以確保帳簿上的記錄是準確的。 這些例子都是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用來解釋和說明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5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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