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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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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帳簿中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自然人法人或營利事業之真實姓名或名稱,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地址。其屬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真實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2. 2.帳簿中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放地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6條,帳簿中的人名帳戶應詳細記載自然人、法人或營利事業的真實姓名或名稱,並在分戶帳內註明其地址。對於共有人的帳戶,應載明代表人的真實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另外,帳簿中的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以及存放地點。 參考資料: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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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 6 條規定:「帳簿中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自然人、法人或營利事業之真實姓名或名稱,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地址。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