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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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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帳簿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中文為主。但需要時,得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
  2. 2.記帳本位,應以新臺幣為主,如因業務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仍應在其結算收支報告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7條,該條分為兩項進行釋義。 第1項註明帳簿的記載應以中文為主,但在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這意味著在帳簿中,記錄的數字應以阿拉伯字(0-9)表示,以中文為主。如果需要,可以在帳簿中加註或併用其他外國文字。 第2項註明帳簿的記錄應以新臺幣為主,如果因業務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則需要在結算收支報告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成新臺幣。這意味著在帳簿中,記錄的金額應以新臺幣為主,如果有使用其他外國貨幣,則需要在結算報表中將這些金額換算成新臺幣。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相關的台灣法規,如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並就其第7條進行解釋和應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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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 7 條規定:「帳簿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中文為主。但需要時,得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記帳本位,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