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7條,該條分為兩項進行釋義。 第1項註明帳簿的記載應以中文為主,但在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這意味著在帳簿中,記錄的數字應以阿拉伯字(0-9)表示,以中文為主。如果需要,可以在帳簿中加註或併用其他外國文字。 第2項註明帳簿的記錄應以新臺幣為主,如果因業務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則需要在結算收支報告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成新臺幣。這意味著在帳簿中,記錄的金額應以新臺幣為主,如果有使用其他外國貨幣,則需要在結算報表中將這些金額換算成新臺幣。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相關的台灣法規,如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並就其第7條進行解釋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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