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得來源地之認定,所得稅協定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無規定者,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認定。
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9條規定,若所得來源地在所得稅協定中有明確的規定,則按照協定的規定辦理;若所得稅協定中沒有相關規定,則根據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來認定所得的來源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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