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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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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之課稅權歸屬,應依所得稅協定辦理。所得稅協定規定得由所得來源地國課稅者,居住地國亦得課稅,但應依該協定或其稅法規定消除重複課稅;所得稅協定規定僅由所得來源地國或居住地國課稅者,居住地國或所得來源地國應予免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8條,各類所得的課稅權歸屬應根據所得稅協定辦理。根據協定,如何對所得進行課稅取決於所得的來源地國。如果所得的來源地國有權對所得進行課稅,居住地國也有權進行課稅,但應根據協定或兩國的稅法規定來消除重複課稅。如果所得稅協定僅規定由所得的來源地國或居住地國進行課稅,那麼居住地國或所得的來源地國應該予以免稅。 參考資料: - 所得稅法第18條 -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 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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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18 條規定:「各類所得之課稅權歸屬,應依所得稅協定辦理。所得稅協定規定得由所得來源地國課稅者,居住地國亦得課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