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之課稅權歸屬,應依所得稅協定辦理。所得稅協定規定得由所得來源地國課稅者,居住地國亦得課稅,但應依該協定或其稅法規定消除重複課稅;所得稅協定規定僅由所得來源地國或居住地國課稅者,居住地國或所得來源地國應予免稅。
根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8條,各類所得的課稅權歸屬應根據所得稅協定辦理。根據協定,如何對所得進行課稅取決於所得的來源地國。如果所得的來源地國有權對所得進行課稅,居住地國也有權進行課稅,但應根據協定或兩國的稅法規定來消除重複課稅。如果所得稅協定僅規定由所得的來源地國或居住地國進行課稅,那麼居住地國或所得的來源地國應該予以免稅。 參考資料: - 所得稅法第18條 -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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