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引用的參考資料,第1項規定表示,在適用所得稅協定中,如果對方締約國的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持續居留或合計居留的時間未超過一定期間,則可以減免所得稅。居留期間的計算從入境的次日開始,到出境的日子結束。這包括例假日、國定假日、休假、事假、病假、喪假、出境當日以及因罷工、訓練等短暫停工的日子。 第2項規定表示,在該相關年度中,持續居留或合計居留的期間是根據連續十二個月計算的。這十二個月的計算是從該相關年度的首日往前推算十二個月,到該年度的末日再往後推算十二個月,這樣確定一個連續的十二個月。 第3項規定表示,在計算持續居留或合計居留的天數時,不包括該對方締約國居住者根據適用的所得稅協定認定屬於中華民國居住者的居留天數。 以上解釋基於所提供的法條的內容,並且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解釋。最新的參考資料為「行為時所得稅法」,法條內容確定了居留者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期間的計算和適用的減免所得稅的標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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