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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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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所得稅協定有關受僱所得之規定,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持續居留或合計居留期間未超過一定期間,應減免所得稅者,其居留期間之計算,應自其入境之次日起算至出境之日止,包括例假日、國定假日、休假、事假、病假、喪假、出境當日及因罷工、訓練等而未能提供勞務之短暫性停工。
  2. 2.依所得稅協定有關受僱所得之規定,前項持續居留或合計居留期間以於一相關年度中開始或結束之任何十二個月期間計算者,其十二個月期間,應自該相關年度首日起算往前十二個月,至同年度末日起算往後十二個月止之期間內,任何連續十二個月認定之。
  3. 3.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持續居留或合計居留期間之天數者,不包括該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認屬中華民國居住者之居留天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引用的參考資料,第1項規定表示,在適用所得稅協定中,如果對方締約國的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持續居留或合計居留的時間未超過一定期間,則可以減免所得稅。居留期間的計算從入境的次日開始,到出境的日子結束。這包括例假日、國定假日、休假、事假、病假、喪假、出境當日以及因罷工、訓練等短暫停工的日子。 第2項規定表示,在該相關年度中,持續居留或合計居留的期間是根據連續十二個月計算的。這十二個月的計算是從該相關年度的首日往前推算十二個月,到該年度的末日再往後推算十二個月,這樣確定一個連續的十二個月。 第3項規定表示,在計算持續居留或合計居留的天數時,不包括該對方締約國居住者根據適用的所得稅協定認定屬於中華民國居住者的居留天數。 以上解釋基於所提供的法條的內容,並且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解釋。最新的參考資料為「行為時所得稅法」,法條內容確定了居留者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期間的計算和適用的減免所得稅的標準。

  • 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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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17 條規定:「依所得稅協定有關受僱所得之規定,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持續居留或合計居留期間未超過一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