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所得稅協定有關執行業務之規定,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因執行業務或其他具有獨立性質活動,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處所,應課徵所得稅者,其固定處所之認定,準用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