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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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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協定有關執行業務之規定,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因執行業務或其他具有獨立性質活動,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處所,應課徵所得稅者,其固定處所之認定,準用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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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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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16 條規定:「依所得稅協定有關執行業務之規定,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因執行業務或其他具有獨立性質活動,在中華民國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