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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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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所得稅協定之適用,以中華民國或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為限。但適用之所得稅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2.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應課徵所得稅者,得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規定減免之。
  3. 3.中華民國之居住者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應課徵所得稅者,其因他方締約國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規定課稅產生之雙重課稅,得依該協定或其他稅法規定消除之。
  4. 4.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審適用所得稅協定案件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5. 5.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依前項規定調查、審核適用所得稅協定案件相關事實及情況,可合理認定有關之交易或安排,其主要目的之一係為直接或間接規避或減少稅負、延緩繳稅、退還稅款或獲取其他協定利益情形,且授予該等協定利益未符適用之所得稅協定條文意旨者,得依該協定有關防止協定濫用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租稅規避處理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4條規定如下: 1. 所得稅協定的適用範圍僅限於中華民國或其他締約國的居民。然而,如果適用的所得稅協定有其他規定的話,則應依該規定進行。 範例:根據中華民國與美國之所得稅協定,該協定規定了適用於兩國居民的稅務規定。 2. 其他締約國的居民如果依照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的規定應納稅的話,可以根據適用的所得稅協定進行減免。 範例:根據中華民國與日本之所得稅協定,日本居民在中華民國取得的所得可以根據該協定進行減免稅款。 3. 中華民國的居民如果依照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的規定應納稅的話,由於其他締約國根據適用的所得稅協定規定對其進行課稅而產生雙重課稅的情況,中華民國的居民可以根據該協定或其他稅法規定來消除雙重課稅。 範例:如果中華民國居民在海外某國取得的所得已經遵守該國的稅法規定並繳納了稅款,則可根據所得稅協定規定在中華民國獲得相應的減免。 4.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適用所得稅協定案件時,應基於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歸屬與享有的原則。 範例:在調查某國居民在中華民國的所得情況時,稅務機關或指定的調查人員應該考慮其在中華民國的經濟活動及相關的所得,以確定其應納稅的金額。 5.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根據前述規定調查處理適用所得稅協定案件相關事實及情況時,如果能合理認定某項交易或安排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為了規避或減少稅負、延緩繳稅、退還稅款或獲得其他協定利益,而且該交易未符合適用的所得稅協定條文的規定,則可以根據該協定的防止濫用規定進行處理;如果協定中未規定相關處理方式,則可以根據相關的租稅規避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範例:中華民國的居民在與外國居民進行跨國交易時,如果交易中有濫用所得稅協定的情況存在,稅務機關可以根據適用的協定或相關租稅規避處理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 所得稅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法規
  • 法令名詞
  • 名詞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法規
  • 租稅規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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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4 條規定:「所得稅協定之適用,以中華民國或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為限。但適用之所得稅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