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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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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所得稅協定有關居住者之規定,中華民國之居住者指下列之人: 一、於個人,指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於公司或其他任何人之集合體,指: (一)依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就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課稅之營利事業。 (二)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三)各級政府機關。 (四)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新制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其他經財政部認定由各級政府設置以營利為目的且由其直接或間接完全持有或控制之實體。 (五)其他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就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所得課稅之人。
  2. 2.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以他方締約國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有關居住者規定,發之居住者證明相關文件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5條的規定,中華民國的居住者可以分為個人和公司或其他集合體兩種情況。個人居住者指的是根據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的規定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個人。而公司或其他集合體居住者則包括根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的規定應對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課稅的營利事業,根據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的規定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各級政府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新制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其他經財政部認定由各級政府設置非以營利為目的且由其直接或間接完全持有或控制之實體,以及根據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對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所得課稅的人。對於他方締約國的居住者,則根據適用的所得稅協定相關規定,核發居住者證明相關文件來認定其居住者身分。 此回答參考了所得稅法規定以及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的第5條,并根據該法規定的原則進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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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5 條規定:「依所得稅協定有關居住者之規定,中華民國之居住者指下列之人: 一、於個人,指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