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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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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個人依雙方締約國稅法規定同為雙方締約國之居住者,應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規定順序判定適用該協定唯一居住者身分。相關順序之用詞定義及判定基準如下: 一、永久住所,指個人自有、承租或其他方式設置,可供其隨時且持續居住達一百八十三天之處所。 二、與其個人及經濟利益較為密切之地(即主要利益中心),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職業、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及相關因素綜合認定。 三、經常居所,應比較個人在雙方締約國居住之期間及次數認定。 四、國民,指依據一方締約國之國籍法規定擁有該國國籍者。
  2. 2.個人以外之人依雙方締約國稅法規定同為雙方締約國之居住者,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規定得以實際管理處所為判定適用該協定唯一居住者身分者,其判定基準依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之個人居住者身分或總機構所在地,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所在地。 二、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所在地。 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6條,針對個人居住地的判定,有以下幾個因素需要考慮: 一、永久住所:指個人自有、承租或其他方式設置,可供其隨時且持續居住達一百八十三天之處所。這表示個人在一個國家擁有永久住所時,該國為個人的居住國。 例如,在A國,個人在該國有自己的房子,並經常居住期間達到180天以上,那麼A國可以被認定為該個人的永久住所所在地。 二、與個人經濟利益較為密切之地(即主要利益中心):需要考慮個人的家庭與社會關係、職業、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及相關因素綜合考慮。這表示個人在一個國家有重要的經濟利益,可以被認定為該國的居住國。 例如,在B國,個人的家人、工作、企業都位於該國,並且在該國進行了大部分的經濟活動,那麼B國可以被認定為個人的與個人經濟利益較為密切之地。 三、經常居所:需要比較個人在兩個締約國居住之期間及次數。這表示個人在一個國家居住的時間和頻率更高,可以被認定為該國的居住國。 例如,在C國,個人每年居住的時間和次數超過個人在D國的居住時間和次數,那麼C國可以被認定為個人的經常居所。 四、國籍:依據一方締約國之國籍法規定擁有該國國籍者,可以被認定為該國的居住國。 例如,在E國,個人根據E國的國籍法擁有該國的國籍,那麼E國可以被認定為個人的居住國。 對於個人以外的身份,例如公司或其他組織,如果根據雙方締約國的稅法規定,無論在哪個國家都居住,可以根據實際管理處所來判定唯一居住者的身分。這取決於一些因素,包括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的個人居住地,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等製作或儲存處所,以及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的地方。 例如,在F國,一個公司的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居住在該國,財務報表和會計帳簿紀錄也在該國製作或儲存,該公司的主要經營活動也在該國進行,那麼F國可以被認定為該公司的唯一居住國。 總結來說,根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6條,個人的居住國可以根據永久住所、與個人經濟利益較為密切之地、經常居所和國籍等因素來判定。對於公司或組織等非個人身份,則可以根據實際管理處所來判定。

  • 國稅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住所名詞
  • 衡酌名詞
  • 居所名詞
  • 國籍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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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6 條規定:「個人依雙方締約國稅法規定同為雙方締約國之居住者,應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規定順序判定適用該協定唯一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