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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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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上客、貨直接運輸之船舶運送業者。 二、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定期航線或客、貨運包機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第2條規定了兩個詞語的定義。首先,將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定義為根據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的公司,並且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間的海上客貨直接運輸的船舶運送業者。其次,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定義為根據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的公司,並且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間的定期航線或客貨運包機的民用航空運輸業者。 根據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者可以享受到稅收的互免。例如,如果一家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者在臺灣地區海上直接運輸客貨,他們將不需要繳納相關的稅收。 參考資料: -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 設立登記名詞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法規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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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經依臺灣地區與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