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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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第3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後,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自台灣地區載運客、貨進入大陸地區所取得的運輸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並且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 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後,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自台灣地區載運客、貨進入大陸地區所取得的運輸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並且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根據這兩項規定,自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自台灣地區載運客、貨進入大陸地區所得的運輸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不需要繳納營業稅稅款。同樣地,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自台灣地區載運客、貨進入大陸地區所得的運輸收入,營業稅稅率也為零,不需要繳納營業稅稅款。此外,這兩項規定還免徵這些業者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個實際的例子是,一家大陸地區的船公司在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後,從臺灣地區載運貨物進入大陸地區,總營業收入為100萬元。根據這條規定,該船公司不需要支付營業稅,並且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公司無需繳納任何稅款。 參考資料: 1. 財政部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台財稅第九七一五六五七二一號函 2. 財政部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台財稅第九八一二零三九二四號函
- 營業稅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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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