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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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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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條約,包括《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協議》等,台灣與大陸之間的海運和空運相關業務可以實行稅收互免。 根據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第7條,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由於我找不到這個具體的法規或文件,所以無法提供更多的內容或範例。我建議你查閱相關的法律文件或諮詢專業人士以獲取更準確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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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