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以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勞務、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者,其銷售價格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
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當納稅義務人以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與他人進行貨物、勞務、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的交換時,其銷售價格應按照換出或換入時的市場價格較高者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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