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補辦或改正期限,不得超過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十五日。
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主管稽徵機關在通知補辦或改正時,應在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的十五日內完成。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70002&FLNO=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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