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20 條(未依規定辦理廠商登記或設置保存帳簿等之行為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產製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辦或改正;屆期未補辦或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未依第十五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
產製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辦或改正;屆期未補辦或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未依第十五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