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3條,產製廠商在開始產製特種貨物前,需要向工廠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第1款)。如果產製廠商在登記之後有任何變更,或者解散或結束營業,則需要在變更或註銷事實發生的次日起的十五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第2款)。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時,產製廠商需要先繳清稅款(第3款),除非是因為合併、增加資本、營業種類或營業地址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這種情況不受此限制(第3款)。如果產製廠商停止產製已滿一年,或者搬遷地址不明,主管稽徵機關可以直接註銷其登記(第4款)。但如果有未繳稅額或未解決的違章案件,則需要等到清理結案後再進行註銷。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 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解散或結束營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前項產製廠商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後為之。但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種類或營業地址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產製廠商自行停止產製已滿一年、他遷不明者,主管稽徵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登記。但經查有欠繳稅額或違章未結之案件,應俟清理結案後再行註銷。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特種貨物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以建立稅籍。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其解散、結束營業時,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除第三項但書規定之特殊原因外,並應先繳清應納稅款,以維持登記事項之正確。 三、第四項定明產製廠商自行停止產製已滿一年或他遷不明,基於稅籍管理之需要,主管稽徵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登記。
一、第一項規定特種貨物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以建立稅籍。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其解散、結束營業時,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除第三項但書規定之特殊原因外,並應先繳清應納稅款,以維持登記事項之正確。 三、第四項定明產製廠商自行停止產製已滿一年或他遷不明,基於稅籍管理之需要,主管稽徵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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