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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2特種貨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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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三、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三十點四八公尺者。 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2. 2.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的規定,特種貨物的項目包括以下六個: 1. 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者是根據法律可以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中的工業區土地。 例如,在第4條規定中,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中所指的特種貨物包括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房屋,並且在銷售時應由原所有權人納稅。 2. 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的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台幣三百萬元。 例如,在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和第3項中,規定了小客車的稅率和免稅情形。 3. 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三十點四八公尺的遊艇。 4. 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台幣三百萬元。 5. 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台幣五十萬元。但不包括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 6. 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台幣五十萬元。 這些法條的參考資料包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本身以及貨物稅條例的相關條文。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1000415 制定)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三、遊艇:每艘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項目:    (一)衡酌現行土地及房屋短期交易稅負偏低,甚或無稅負,爰於第一款規定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為課稅項目,並參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將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納入課稅項目,以健全房屋市場。    (二)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將達一定金額之高價貨物納入課稅項目,以符社會期待,兼顧量能課稅原則。第二款並參照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明定小客車之定義。    (三)第五款明定依國際公約規定得進行交易之保育類動物及其產製品,且達一定金額者納入課稅項目,以符社會期待,並兼顧保育政策。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二、第二項將達一定金額之入會權利納入課稅項目,以符社會期待,並兼顧量能課稅原則。

(1031223 修正)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三、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三十點四八公尺者。   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立法理由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    (一)為避免可供建築使用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成為短期投機交易標的,修正本款將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納入課稅範圍。    (二)第五條第一項序文已參照第六條規定體例修正為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爰配合刪除本款但書規定。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第二項未修正。

  • 特種貨物名詞
  • 持有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完稅價格名詞
  • 野生動物保育法法規
(1000415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項目:    (一)衡酌現行土地及房屋短期交易稅負偏低,甚或無稅負,爰於第一款規定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為課稅項目,並參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將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納入課稅項目,以健全房屋市場。    (二)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將達一定金額之高價貨物納入課稅項目,以符社會期待,兼顧量能課稅原則。第二款並參照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明定小客車之定義。    (三)第五款明定依國際公約規定得進行交易之保育類動物及其產製品,且達一定金額者納入課稅項目,以符社會期待,並兼顧保育政策。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二、第二項將達一定金額之入會權利納入課稅項目,以符社會期待,並兼顧量能課稅原則。

(1031223 修正)

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    (一)為避免可供建築使用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成為短期投機交易標的,修正本款將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納入課稅範圍。    (二)第五條第一項序文已參照第六條規定體例修正為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爰配合刪除本款但書規定。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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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